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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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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18 点击数:

西交研〔2004〕47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直属系)、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已经主管校长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二○○四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研究生 专业学位 规章 印发 通知

抄送:有关校领导。

校长办公室 2004年7月5日印发

西安交通大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学位是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研究生教育的专业学位分为硕士和博士两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各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专业学位的名称表示为“XX(需要时标注专业学位类型或领域)硕士(博士)专业学位”。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分为两种。毕业后同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历学位教育研究生;仅取得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位教育研究生。

第三条 学历学位教育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学历学位教育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均按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其他学历学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和违纪处理按全日制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方面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的共性问题,为学校制定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第五条 各学院须根据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并负责落实。各学院在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要切实做好培养过程管理,认真抓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风建设,落实德育教育计划。研究生院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质量监督、培养目标管理及学位授予等工作。凡涉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做好单位之间的协调合作,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取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已取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新生,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各学院应认真组织新生开学典礼活动,搞好研究生入学教育,落实培养计划等教学准备工作。各学院应安排所属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点负责人,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在所在学院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办理注册手续。鉴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不离岗的特性,其注册方式可由学院自定。各学院应在规定注册报到日期后的第三周将逾期未报到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

第三章 学习与培养

第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自身特点及学院情况,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提交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执行。各学院应按照批准的培养方案落实培养计划,并切实制订培养质量保证体系。培养计划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1.学院制订的培养计划除送交研究生院备案之外,学院、指导教师、研究生原工作单位及研究生本人要各存一份。

2.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一般应有两名导师联合指导,校内导师一名,研究生所在工作单位一名(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校外导师需填写“西安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联合指导教师简况表”,经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3.各学院负责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课程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英语、计算方法等学位课程由研究生院组织校级考核。其考试成绩作为研究生该课程在校学习成绩。校级考核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参加校级考核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根据培养质量评估及社会评价要求,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将其他学位课程定为校级考核科目。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采用弹性学制及异地教学方式。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不受理其休学、保留资格及转专业等申请。

第十三条 参加上半年入学考试并被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年9月份入学,并开始计算学制;参加下半年入学考试并被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年3月份入学,并开始计算学制。

第十四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习资格:

1.课程考试请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或两次考试违纪者;

2.学位论文请人代写或抄袭者;

3.入学前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规定和条件者;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5.逾期未取得学位者;

6.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十六条 按规定被取消学习资格者,所在学院应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结果由所在学院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研究生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被取消学习资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均不退还已交学费。其他事项按入学时签署的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

1.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以及其它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九条 申请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填写退学申请书。退学申请书在所属学院领取,按要求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由学院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结果由所在学院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研究生所在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按入学时签署的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取得学位或经学校正式批准终止继续学习者,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参照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学位的学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学业,学校将终止其学习资格,并由所在学院通知研究生本人和研究生所在单位。

第四章 学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切实做好返校学习、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及预答辩工作。返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学校规定的时间。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及预答辩时,研究生应分别在3至5人专家小组(含一名生源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内做报告,由专家组考核确定是否通过。前一环节考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每一环节均须有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智、体合格,准予按照学校有关学位申请程序和规定申请学位。各学位分委员会在受理学位申请时,研究生除提供正常学位申请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返校学习证明、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报告和预答辩等书面材料和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专业学位论文质量,必要时学校将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学位论文专家匿名评审,各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已通过正式答辩的参加匿名评审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二十五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抄袭现象时,已授学位的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后,一律取消已授学位。未授学位的,停止其学位申请并取消学习资格。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学校、学院规定积极参加学校有关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且应经所在学院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学校、学院规定按期返校学习。专业学位研究生按规定返校学习期间的安排由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和落实。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表现突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违纪违规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参照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各学院应将受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有关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答辩之前缴纳完全部培养费用,否则,学校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三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徽及研究生证的管理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原始材料(试卷、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材料等)由学院集中保管,至少应保存至该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2年,以备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评估。

第三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奖励、处分、成绩单、学位证明、入学证明材料、学位证书等材料由所属学院按协议书规定发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职教硕士、“两课”硕士、高教硕士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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