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8维多利亚线路检测中心_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欢迎您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 > 正文

“剽窃”与“抄袭”的法律界定

发布时间:2012-10-22 点击数:

在新浪网首页上,有这样一个标题:“遭大肆剽窃抄袭,新浪被迫起诉搜狐”。在很多关于新浪诉搜狐的报道中,“剽窃”和“抄袭”也是各家新闻媒体引用频率最高的词语。

那么,“剽窃”与“抄袭”的法律含义是什么?二者有区别吗?

有人认为,抄袭即赤裸裸地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原封不动或稍作改动后拿来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而剽窃则须将他人文章改头换面,乔装打扮,删节补充,窃其精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剽窃与抄袭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与区分。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所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但该《条例》未对剽窃与抄袭加以区分。查商务印书馆1999年新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抄袭是指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做自己的;剽窃是指抄袭窃取(别人的著作)。可见,剽窃与抄袭实际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可能也正是因为如此,2001年10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6条删除了原《著作权法》第46条中的“抄袭”二字,将“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改为“剽窃他人作品的”。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对这种数量界限提出异议,认为对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是要从“质”上来确定。此种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但如何从“质”上来确定同样也很难把握。

但不管怎么说,剽窃(抄袭)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是新《著作权法》第46条所明确规定的:“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 邮编:710049
           版权所有:3308维多利亚线路检测中心_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欢迎您     站点维护: 网络信息中心 陕ICP备06008037号

Baidu
sogou